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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, 04, No.170 73-80
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行政法治模式——行政参与问题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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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I: 10.19810/j.issn.1007-4767.2017.04.012
发布时间: 2017-08-15
出版时间: 2017-08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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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
中国的社会转型促进了行政法治理念的发展,也引发了行政法治模式的转变。主要表现为由主体单一、行政过程参与主体不平等、规则至上、单向度的行政管理模式向主体多元、参与主体平等、程序支撑、协商合作的行政参与模式转变。行政参与模式面临着参与效益问题、参与能力失衡、共识达成艰难、行政参与的非理性化和无序化的困境。只有通过法律完善行政参与主体制度、构建开放交互的体系,完善行政参与权的保障制度,才能真正化解上述困境,解决传统行政法治模式下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对立的问题。

Abstract:

KeyWords:
参考文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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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对此,不同学者存在不同的称为,如“参与式治理”、“参与式行政”、“公共参与”、“公众参与”、“行政协商”、“和谐行政”等,由于基本内涵一致,本文中均以行政参与称之,不做区分。

(2)实质上,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远远超过具体行政行为。抽象行政行为的反复使用性、普遍性导致一旦抽象行政行为出现失误,将可能导致群体性利益受损,从而引起群体性冲突。而且相对而言,如果允许公众自决策制定之初即参与进去,将可以尽可能的避免行政决策失误的出现,从而为公众提供一个事前就可以发现并纠正失误的机会。

(3)“行政参与权应是融程序性与实体性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”,具体参见邓佑文.行政参与的权利化:内涵、困境及其突破.政治与法律,2014(11)58-70;“公众参与集程序控制和实体控制于一体”,具体参见江必新,李春燕.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.中国法学.2005(06):50-56。

(4)关于“共识”,罗尔斯认为现代社会共识的达成只可能是交叠共识,即在多元社会中,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排除意见分歧、偏见、对立之后所留下来的共同认识。哈贝马斯则认为共识的达成,依赖于交往活动即参与协商,通过多元利益主体的交互实现不同价值偏好的转换,因此他所谓的共识又称为“交往共识”。本文对于行政参与的研究受到“交往共识”的指导和影响。具体参见[美]约翰?罗尔斯:《作为公平的正义——正义新论》,姚大志译,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;[德]哈贝马斯:《在事实与规范之间——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》,童世骏译,三联书店2003年版。

(5)有学者认为,行政参与权相对应的程序义务包含“确定相对人参与资格的义务”、“创设相对人参与机会、渠道与方式,吸纳相对人参与行政的义务”、“听取相对人意见与诉求的义务”、“及时回应相对人的义务”、“依据相对人正确意见与正当诉求作出行政决定的义务”、“接受相对人行政评估并及时纠错的义务”等六点。具体参见邓佑文:《论行政参与权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变革》,东岳论丛,2012年第4期。

基本信息:

DOI:10.19810/j.issn.1007-4767.2017.04.012

中图分类号:D922.1

引用信息:

[1]陆欢欢,胡溢武.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行政法治模式——行政参与问题研究[J].理论建设,2017,No.170(04):73-80.DOI:10.19810/j.issn.1007-4767.2017.04.012.

发布时间:

2017-08-15

出版时间:

2017-08-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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