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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, 06, No.178 62-69
比例原则视野下监察人身强制措施体系化构建
基金项目(Foundation): 衡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“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留置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”(2017D12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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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I: 10.19810/j.issn.1007-4767.2018.06.010
发布时间: 2018-12-28
出版时间: 2018-12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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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
留置措施作为一种调查手段,但其承载了强制措施剥夺、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功能。而在监察机关十余项调查措施中,具有人身强制性的仅留置措施一项。一方面,留置措施的严厉性使外界担忧留置措施适用泛化,进而侵损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;另一方面,留置措施适用的严格性又严重束缚监察机关有效"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",进而与改革目标相悖。留置措施的这种两难困境症结在于其单一性缺陷,而根据比例原则对监察强制措施进行体系化构建,则有助于化解此二难境地。

Abstract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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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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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如《刑诉法修正案》二审稿明确“侦查是指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,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、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”,相较一审稿删除了“等机关”字眼,将侦查限制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。另外草案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明确排除贿赂犯罪。从二审稿草案相关规定可以看出,草案似有明确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的区分,排除监察机关适用刑事侦查的相关程序和措施的深层意味。

(2)参见习近平: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——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》,载新华网,[2017-10-27]http://www.gov.cn/zhuanti/2017-10/27/content_5234876.htm。

(3)“监察机关“留置”期间律师不可以介入,取得的材料无须转化”[EB/OL].http://www.scxsls.com,转引自沈红卫,高峰:《问题与建议:论监察机关员会“留置”措施》,载《时代法学》2018年第1期。

(4)参见刘艳红:《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——<监察法>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》,载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》2018年第3期;叶青:《监察机关调查犯罪程序的流转与衔接》,载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》2018年第3期;卞建林:《监察机关办案程序初探》,载《法律科学》(西北政法大学学报)2017年第6期;张翔、赖伟能:《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配置的消极规范——以监察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留置措施为例》,载《法律科学》(西北政法大学学报)2017年第6期。

(5)参见叶青:《监察机关调查犯罪程序的流转与衔接》,载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》2018年第3期;刘玫:《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措施》,载《学习与探索》2018年第1期。

(6)事实上,限制出境仅对被调查对象出境自由造成妨害,而对于其在境内活动则基本无妨,从这个意义上来说,限制出境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限制性调查措施。

(7)后文所说的强制措施或者人身强制措施,都是同一意义上的,专指人身性强制措施。

(8)借用哈特的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概念,第一性谈话是指纪委或监察机关首次性、原始性对被调查对象进行的谈话,而当被调查对象违反了此首次性、原始性谈话后,便产生了第二性谈话,即强制谈话。

基本信息:

DOI:10.19810/j.issn.1007-4767.2018.06.010

中图分类号:D922.11

引用信息:

[1]马柳颖,黄小龙.比例原则视野下监察人身强制措施体系化构建[J].理论建设,2018,No.178(06):62-69.DOI:10.19810/j.issn.1007-4767.2018.06.010.

基金信息:

衡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“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留置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”(2017D126)

发布时间:

2018-12-28

出版时间:

2018-12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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